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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职预评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2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行业

类别

电力生产(热电联产)

项目业主

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线24号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宋文德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508197308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建设单位: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地点: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线24号

项目总投资:28114万元

行业类别:电力生产(热电联产)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工程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规模为45MW,新建3×15MW燃气轮发电机组+3×27t/h单压余热锅炉 (1.5MPa.g, 220℃)组成热电联供系统, 备用2台15t/h(1.5MPa.g, 220℃)燃气锅炉。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宋焕成、范添博、高飞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0

报告提交时间

2022.7

职业评价类型

职预评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宋焕成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宋文德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甲烷、六氟化硫、硫酸;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高温;

其他因素:有限空间作业、视屏作业。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电力生产(热电联产)”行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电力生产(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类别,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和验收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0~180天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拟建项目相关岗位工种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由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体检,并调查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建好个人档案,档案妥善保管,做好前后对比、动态综合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妥善解决。

巡检岗位人员需要进行噪声、高温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中控岗需要进行视屏作业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锅炉等密闭设置,且拟露天布置,锅炉等设备内部燃烧产生的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沿废气管道及烟囱排放,巡检人员一般情况下不接触设备内部的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当发生急性中毒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一氧化碳应急健康检查。

(7)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8)针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分析中,虽然动力车间未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但动力车间内锅炉设备密闭设置,尾气经烟囱高空排放,避免影响其他建构筑内人员。建设单位应定期维护工艺设备及防护设施,避免动力车间锅炉等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外逸,随风扩散至综合楼内,影响厂区内其他人员。

(9)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质及应急设施,定期维护检修,过期失效的及时进行更换。

(10)拟建项目应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按照作业类别配备必要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为接害人员及时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应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即应该制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制度》。

(12)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费用应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

(1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分析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2.完善总体布置分析及建议;

3.细化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分析及建议。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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