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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协鑫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职预评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0-14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行业

类别

基础化学原料

项目业主

四川协鑫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甘眉工业园区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吴元波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3882588902

项目简介

主要建设1条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产品的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焙烧转化装置、酸化浸取装置、碳酸锂装置、硫酸钠装置等国内外先进生产线,配套建设综合办公楼、库房、35KV变电站等公辅设施,购置回转窑、酸化窑、MVR蒸发结晶器、沉锂釜、离心机、干燥器、气流破碎等先进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邹兵飞、罗恩剑、宋焕成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2.8

报告提交时间

2022.10

职业评价类型

职预评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邹兵飞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何永贵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磁场;

粉尘: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小于10%为其他粉尘,大于10%为矽尘)、碳酸钙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

化学因素: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硫酸、氢氧化钠、硫酸锂、碳酸锂、碳酸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要求,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结合拟建项目可研报告、现场调查,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综合判断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在拟建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需要外委作业的,应要求外委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委作业单位为其外委作业人员配发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 完善类比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接触时间情况等;

2. 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类型;

3. 细化劳动定员情况。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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