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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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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 |
行业 类别 |
城市轨道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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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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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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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张远晟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5928771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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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建设向南至眉山方向的跨行政区市域轨道交通线,串联成都和眉山。线路向南串联天府文创城、视高、南天府公园、乐高、黑龙滩、岷东新区,止于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东站,线路长约59.315km(成都范围内长度19.596km,眉山范围内长度39.719km),设置车站13座(其中地下站5座,高架站8座)、眉山北停车场1个、高崩村车辆段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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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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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严锐、李范、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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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2年3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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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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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严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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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远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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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不涉及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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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化学毒物:(二氯甲烷、丙醇、正庚烷、异丙醇、正己烷、乙醇、甲醇、丙酮、环己烷、甲苯、二甲苯、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腈、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氢氧化钠、盐酸、氨、硫化氢、氯气、六氟化硫)、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工频电磁场、微波、紫外辐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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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拟建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估,拟建项目在采取了相关资料和本次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预期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地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因此,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补充措施和建议: 1、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完成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完成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3、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各工序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做好关键控制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7、拟建项目应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作业人员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针对各岗位人员单独发放,不应公共使用。 8、拟建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9、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10、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在建设施工期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1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管理工作。 13、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有关的制度和规程。 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后,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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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同意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机构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该评价报告,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评价报告》修改建议: (1)加强建设施工期及运营期维修、维护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2)补充安检系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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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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