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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天启碳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耐烧蚀碳基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27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耐烧蚀碳基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项目

行业

类别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1

项目业主

江油天启碳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创元路北段东侧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李艳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034775131

项目简介

在已有厂房内(标准厂房四),采购安装热等静压机、高温炉、浸渍炉、碳化炉、沉积炉及车床、铣床等设备。实现年生产5000件(383t)耐烧蚀碳基复合材料制品的生产能力。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严锐、高军、王春雪、邹兵飞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0.04

报告提交时间

2024.05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王春雪
采样、检测:解洪亮、左平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艳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3.11.1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

化学毒物:糠醛、丙酮、甲醇、甲烷、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

粉尘:电焊烟尘、石墨粉尘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的危害因素有:噪声、石墨粉尘、糠醛、丙酮、照度、微小气候。

检测季节为冬季,故高温未检测。检测期间未进行检维修作业,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电焊烟尘未检测。天然气管道供应,正常情况下不接触,因此未检测。

检测结果汇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岗位

超标岗位

检测点位

超标点位

岗位合格率

噪声(定点)

7

0

14

1

100%

石墨粉尘(总尘)(定点)

4

0

5

0

100%

石墨粉尘(呼尘)(定点)

4

0

5

0

100%

石墨粉尘(总尘)个体

1

0

/

/

100%

石墨粉尘(呼尘)个体

1

0

/

/

100%

糠醛(定点)

1

0

2

0

100%

丙酮(定点)

1

0

2

0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该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建议:

(1)该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建设项目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管理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宣传培训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法律法规等7大类档案。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7)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8)该项目浸渍车间、沉积炉区属于高温车间,应按照《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15600-2008)第11.1.5.2条:“高温车间应有专用休息室,夏季室内应设空调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的要求,设置专用休息室,并配备降温措施。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现场调查工作照

(持证人员:王春雪,左一,证书编号:川职(评)20210205号)

检测工作照

(解洪亮,右二,证书编号:A01(J)15101403;左平,左一,证书编号:A01(J)161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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