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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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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硕曲河古瓦水电站水光互补项目乐拉光伏电站项目 |
行业 类别 |
太阳能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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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大唐稻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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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邓坡乡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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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周洋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365906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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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硕曲河水光互补项目乐拉光伏电站项目地址位于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邓波乡山顶缓坡平坝,场址中心坐标约为E99°59′46″,N29°23′37″,土地属性为草地。光伏电站站址位于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西北约48km,海拔4450m~4510m左右,站址有新建碎石路与G227国道相连,交通条件较好。项目设计额定容量为200MW,年发电量约4亿千瓦时,采用550Wp单晶硅组件+固定支架/平单轴支架+组串式逆变器方案,总用地面积约4765亩。光伏场区通过9回集电线路接入220kV升压站,经1回220kV线路向西出线,送至古瓦水电站220kV升压站,通过水电站配套的外送线路送至四川主网进行消纳,线路长度约31.8km。项目建成后将根据调度运行要求实现光伏电站和水电站的联合控制、调节,在满足水电站及其梯级电站防洪、发电、灌溉等综利用及水电站稳定运行要求前提下,合理利用水电站调节能力对光伏电站进行日补偿,最大限度利用光伏电能;同时调节光伏电站发电波动性,提高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更好的满足电力系统用电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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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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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宋焕成、李思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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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3年6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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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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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宋焕成(证书号:A01(P)15101584) 检测:左平(证书号:A01(J)16101960)、朱科帆(证书号:川职(检)20210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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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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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4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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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臭氧、氮氧化合物、硫酸。 现场检测结果统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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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太阳能发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一般”,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率、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本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本项目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基本可行,日常运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项目在落实了本次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后,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本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5)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建设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监管,确保作业人员正确有效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7)本项目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运维岗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定期组织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应包括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对应的体检项目,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11)针对生产环境中存在紫外线和低温危害,建议补充当心紫外线、注意低温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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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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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图1 评价人员现场勘查照片:宋焕成(右一,证书号A01(P)15101584)
图2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照片 左平(右一,证书号:A01(J)16101960) 朱科帆(左一,证书号:川职(检)202102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