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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利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碳素材料(年产3万吨负极、5万吨增碳剂)加工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7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碳素材料(年产3万吨负极、5万吨增碳剂)加工项目(一期)

行业

类别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

项目业主

四川金利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甘眉工业园区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朱总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3808069239

项目简介

建设1条负极材料生产线,年产约1.5万吨。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宋焕成,邹兵飞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1年

报告提交时间

2024年9月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宋焕成:A01(P)15101584;

左平:A01(J)16101960,李栋:A01(J)15101405,

梁伦祥:A01(J)12100057,彭国:川职(检)2021028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朱总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3年10月17日~10月19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噪声、石墨粉尘、氮氧化合物、高温、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电焊弧光、锰及其化合物、手传振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工频电磁场、照度及作业场所气象条件。

序号

危害因素

总点位数

合格点位数

点位合格率

总岗位数

合格岗位数

岗位合格率

1

噪声

39

/

/

14

14

100%

2

高温

9

/

/

2

/

/

3

工频电磁场

4

4

100%

/

/

/

4

手传振动

1

1

100%

1

1

100%

5

紫外辐射

1

1

100%

1

1

100%

6

石墨粉尘总尘

35

35

100%

17

17

100%

7

石墨粉尘呼尘

35

35

100%

17

17

100%

8

氮氧化物

2

2

100%

1

1

100%

9

一氧化碳

9

9

100%

3

3

100%

10

二氧化碳

9

9

100%

3

3

100%

11

锰及其化合物

2

2

100%

1

1

100%

12

砂轮磨尘

2

2

100%

1

1

100%

13

电焊烟尘

2

2

100%

1

1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因此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为“”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在作业场所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

(2)本项目部分岗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因素不全问题,建议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电工作业、叉车驾驶作业、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锰及其化合物、手传振动等因素。

其他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应包含电工作业、叉车驾驶作业、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锰及其化合物、手传振动等因素。

(4)在后续工作中制定相应演练计划并定期开展夏季高温中暑、一氧化碳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演练。

(5)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6)建设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监管,确保作业人员正确有效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7)本项目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建设单位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现场勘查照片(宋焕成:A01(P)15101584

图F4-2检测人员现场检测照片

(左一左平A01(J)16101960,左二李栋A01(J)15101405,

右二梁伦祥A01(J)12100057右一彭国:川职(检)202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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