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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泳件热前处理项目职业危害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25

职业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电泳件热前处理项目

项目

类别

汽车制造业

项目业主

成都宏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扩建

项目地址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龙工南路1333号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徐照方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227653697

项目简介

租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厂房约8500平方米,购置电泳槽、电泳烘干箱(又名烘干炉)、电泳漆检测仪器等成套电泳设备,形成连续处理冲压电泳件1200万件/年的生产能力(根据市场原因调整了生产诡墓,其规模小于立项规模)。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余天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2

报告编制人

马虹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430

报告审核人

孙运侣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98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17年6月

报告提交时间

2017年12月

职业评价类型

预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马虹,证书编号:A01(P)1510143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徐照方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树脂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毒物:氢氧化钠、碳酸钠、磷酸锌、磷酸、六氟硅酸锌、硝酸铁、亚硝酸钠、氢氟酸、氟化物(氟硅酸、六氟锆酸)、2-丁氧基乙醇、4-甲基-2-戊酮、二丁基氧化锡、甲酸、乙酸、双氧水、异噻唑啉酮、环氧树脂、TDI、氧化钙、碳酸钙、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煤油、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及热辐射、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2)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夏季高温。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该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结合实际情况判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且应在建设施工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同时,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对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

(3)拟建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阶段,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拟建项目应当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7)拟建项目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同意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结论。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机构对报告书进行修改,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备查。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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