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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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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金川县撒瓦脚30兆瓦光伏扶贫并网项目 |
行业 类别 |
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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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金川县撒瓦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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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阿坝州金川县撒瓦脚乡和安宁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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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尤溢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382055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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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的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扶贫移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川发改能源[2016]694号),要求在我省太阳能资源较好的的甘孜、阿坝、凉山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增收、精准脱贫。 金川县撒瓦脚30兆瓦光伏扶贫并网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电站建设条件较好,太阳能资源具有一定开发价值;光伏电站的建设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有利于地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持地区稳定;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同时,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川发改能源〔2016〕694 号)要求。 四川中核西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川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联合投资成立金川县撒瓦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建设金川县撒瓦脚30 MW光伏扶贫并网项目,项目于2017年12月29日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取得了备案证明材料,项目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0000-44-03-240030]FGQB-0043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撒瓦脚乡、安宁镇境内(两个光伏场址),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人民币),本工程总装机容量为30MW (其中撒瓦脚乡场址装机10MWp、安宁镇场址装机20MWp),预计建成后25年的年均发电量为4016.7万kW•h,25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为1338.9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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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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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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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吴小亮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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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李思威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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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高 飞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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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0年5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0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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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控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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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吴小亮、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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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王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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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0年6月18~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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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 低温及紫外辐射、低气压、高原低氧。 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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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三类“其他电力生产”,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当前(试运行阶段)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有效,工人佩戴合理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且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卫生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业主单位应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更加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要求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zybwhsb.com)申报职业危害。 (3)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项目应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的经费投入,使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公司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应将职业卫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体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 (5)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意识,使其掌握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救援措施,使其主动、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监督管理。 (6)建议急救箱中增加配备急性高原病的药品(如糖皮质激素),在作业人员进入光伏场区巡检时随身佩戴,便于用于急性高原病处理。 (7)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健康检查。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②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③职业病报告卡; 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⑤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⑥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9)本项目生产过程涉及外委作业,企业应严格审查外委作业单位的有关资质,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 外委单位作业人员应纳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重视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告知外委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相应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为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外委作业过程的监管,督促外委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督促外委单位对外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遭受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进行救治。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按时申报。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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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报告书 1、细化运行人员作业写实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方式; 2、完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发分析和建议。 (二)建设单位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培训和监管;加强外委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和现场监管; 2、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的维护; 3、及时公告检测结果,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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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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