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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极米智能光电产业园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25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行业

类别

C3472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项目业主

钟波

项目

性质

迁建

项目地址

宜宾市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临港区L-03-04(a)、L-03-04(c)、L-03-04(d)地块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罗裔东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318603252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宜宾极米智能光电产业园项目

建设单位: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宜宾市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临港区L-03-04(a)、L-03-04(c)、L-03-04(d)地块

建设性质:迁建

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

行业类别:C3472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建设内容及规模:宜宾极米智能光电产业园(含厂房、办公楼、实验楼、展示厅、宿舍楼、食堂及配套设施等);建筑面积约245000.00平方米;结构类型:钢结构、框架结构。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严锐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9

报告编制人

严锐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9

报告编制人

葛铎元

个人资质编号

AKCOH201910014

报告审核人

高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0.4

报告提交时间

2020.8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葛铎元AKCOH20191001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周静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振动;

化学毒物:甲烷、乙醇、丙烯酸酯、甲苯、氯丁二烯、酚醛树脂、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环氧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羟烷基甲基丙烯酸酯、氟化镁、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锆;

粉尘:其他粉尘、滑石粉尘、电焊烟尘;

评价结论与建议

(1)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置等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

(2)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与综合分析后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

化学毒物:甲烷、乙醇、丙烯酸酯、甲苯、氯丁二烯、酚醛树脂、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环氧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羟烷基甲基丙烯酸酯、氟化镁、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锆;

粉尘:其他粉尘、滑石粉尘、电焊烟尘;

通过综合分析,拟建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丙烯酸酯、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环氧甲基丙烯酸酯树脂、羟烷基甲基丙烯酸酯、甲苯、氯丁二烯、酚醛树脂。

(3)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

通过对文献类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拟建项目防护设施的分析,在采取相应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加强作业现场职业病卫生相关管理后,拟建项目二氧化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可满足标准要求。

(4)拟建项目关键控制点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2)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内容;施工完成后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3)拟建项目在运行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生产30天~180天),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拟建项目应当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针对拟建项目补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工序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做好关键控制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8)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建议;按照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完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工作。

(9)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原辅材料分析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2. 完善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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