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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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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10万吨/年高端密封胶智能制造项目 |
行业 类别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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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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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成都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新材28路以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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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胥工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98202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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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拟建项目计划租用硅宝科技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津县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以北)现有厂区4、5、9、13、17号车间,投资561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1608万元),进行10万吨/年高端密封胶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项目无新增用地,通过采购粉体自动化输送计量系统、高速分散机、双螺杆挤出机、静态混合机、全自动包装系统、自动码垛机、智能化控制系统等主要设备,并改造智能仓库及车间,最终新建6条高端密封胶智能生产线,分别用于高端建筑幕墙用硅酮耐候密封胶(2万吨/年)、硅酮结构密封胶(2.5万吨/年),太阳能用硅酮密封胶(2万吨/年),改性硅酮密封胶(1.5万吨/年),电子器件用导热灌封胶(2万吨/年)等高端密封胶的生产,项目建成后产能将达到10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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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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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宋焕成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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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宋焕成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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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李思威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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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高飞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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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0.9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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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预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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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宋焕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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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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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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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化学毒物:正硅酸乙酯、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 粉尘:其他粉尘(氢氧化铝)、炭黑粉尘、碳酸钙(石灰石粉尘)、氧化铝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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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规定,该项目行业分类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中的“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率、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和验收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0~180天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拟建项目相关岗位工种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由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体检,并调查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建好个人档案,档案妥善保管,做好前后对比、动态综合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妥善解决。 (7)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9)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10)拟建项目应依据《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按照作业类别配备必要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为接害人员及时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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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完善物料主要成分、添加方式、危害因素识别及工人接触机会分析; 2.细化工艺机械化、管道化、密闭化程度分析; 3. 补充空压机房、制氮车间噪声防护设施设施分析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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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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