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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4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行业

类别

专用设备制造

 

项目业主

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已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西河路40号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钱航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年产金属结构件15000 t。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王春雪

个人资质编号

AKCOH201803046

报告编制人

王春雪

个人资质编号

AKCOH201803046

报告编制人

宋焕成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4

报告审核人

高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0.4

报告提交时间

2021.1.14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王春雪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钱航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0.4.1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2020年

检测岗位数(个)

合格岗位数(个)

检测岗位合格率

噪声

50

37

74%

高温

1

0

0

紫外辐射(电焊弧光

6

6

100%

工频电磁场

2

2

100%

1

1

100%

甲苯

1

1

100%

乙苯

1

1

100%

二甲苯

1

1

100%

臭氧

6

6

100%

锰及其化合物

6

5

83%

一氧化碳

6

6

100%

电焊烟尘

6

0

0

其他粉尘

41

41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造”。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有关规定,“专用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行业;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综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综合判断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

建议:

1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

机械化程度较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新工艺。

2建筑卫生学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及现场调查,热处理车间高温超过限值,应考虑增加车间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降低高温的影响。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用人单位机加工车间照度偏低。应通过增加灯具数量或灯具瓦数来增加照度。

3辅助用室

(1)热处理车间属于卫生等级2级车间,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10)第7.2.2.1条:“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值)6人。”用人单位热处理定员8人,浴室应至少设置2具淋浴器。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10)第7.3.1条:“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第7.3.2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装置。”用人单位车间休息区设置厂房,未与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隔开。建议将休息区与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隔离开。

4职业病防护设施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10)第6.1.1.2条:“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用人单位多为人工不定点焊接作业,建议增设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如焊接烟尘净化器。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10)第6.3.1.1条:“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在不影响工艺的情况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及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

5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体检。并调查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建好个人档案,档案妥善保管,做好前后对比、动态综合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妥善解决。体检建议表详见表F12-3。

(2)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制定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及时安排当年体检事宜,并根据体检报告建议及时安排人员复查,做好复查记录存档工作。

6个体防护用品

(1)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应包括劳保用品的购买、发放以及佩戴要求、使用时间、各岗位的发放标准等。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选择个人防护用品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三证”的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发放应建立记录,加强管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制造商提示的使用时间,超过时间应立即更换。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10)第6.3.1.1条:“……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噪声超标岗位多在金结车间。在现有工艺条件下,金结车间现场检测最大值为93.6dB(A),佩戴防护参数为SNR29(防护值29*0.6=17.4)的护耳器,接触噪声强度为76.2dB(A),符合职业限制要求。为避免夏季汗液随护耳器(耳塞)进入耳道引起中耳炎,建议用人单位配发防护耳罩。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

7职业卫生管理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应当保存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2)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予以补充。

(4)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5)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6)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7)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8)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公司必须如实提供。

(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公司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1)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111号),在作业场所出入口、作业岗位或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于设置工作,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是设置公告栏的直接人,切实履行好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

4、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现场勘查照片

评价人员:王春雪,一,证书编号AKCOH201803046

检测人员现场照片

检测人员:李栋,右二,证书编号:A01(P)15101593;解洪亮,右一,证书编号:A01(J)151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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