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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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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行业
类别 |
“道路运输业”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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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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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金融城片区及龙泉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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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肖雨薇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3778200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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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建设单位: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一期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
车型及编组:轨道交通B型车,6辆编组;
工程总长度:26.609正线公里;
最高运行速度:80 km/h;
车辆:地铁B型车,轴重≤14 t,6辆编组。
供电方式:采用DC1500V接触网供电。
信号系统:列车自动控制。
轨道结构:正线全线采用整体道床结构,区间无缝线路。
项目总投资:2175837.86万元;
建设时间:2020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试运营,土建总工期4年;
建设地点: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金融城片区及龙泉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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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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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孙运侣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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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孙运侣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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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马虹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510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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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朱毅 |
个人资质编号 |
A01(P)121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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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19年8月2日 |
报告提交时间 |
2019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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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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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孙运侣、谷勤、马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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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肖雨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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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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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化学因素:二氯甲烷、丙醇、正庚烷、异丙醇、正己烷、乙醇、甲醇、丙酮、环己烷、甲苯、二甲苯、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腈、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氢氧化钠、盐酸、氨、硫化氢、氯气、六氟化硫;
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工频电场、微波、紫外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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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道路运输业”中的“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并结合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完成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完成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3)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各工序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做好关键控制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7)拟建项目应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作业人员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应针对各岗位人员单独发放,不应公共使用。
(8)拟建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9)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第四条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10)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1)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要求严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1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在建设施工期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14)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管理工作。
(15)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有关的制度和规程。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后,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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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完善评价范围、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2. 完善施工期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分析评价;
3.完善委外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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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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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