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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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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年产50GW单晶硅棒及30GW单晶硅片项目(一期) |
行业 类别 |
C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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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四川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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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宜宾市叙州区(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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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黄煜程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380873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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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四川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GW单晶硅棒及30GW单晶硅片项目本次仅对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一期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及类型:项目占地一期约721亩(480717平方米),包括硅料清洗车间、单晶硅棒拉制车间、机加工车间、切片车间、氩气回收车间、污水处理站、仓库、办公楼、宿舍楼等。 拟建项目一期建成后年产单晶硅棒25GW、单晶硅片25GW。拟建项目以免洗多晶硅为原料,在备料、拉晶、单晶硅棒机加工单元加工后可得到单晶硅方棒。切片单元主要目的是将单晶硅方棒切成硅片,经清洗后成为可用于制作电池的单晶硅片过程。 (1)主体工程:单晶硅棒生产单元(硅料、单晶、机加)、单晶硅片生产单元(粘晶、切片、清洗、检包、开槽)等。 (2)公辅工程:污水处理站、压滤车间、纯水站、机修焊接、空压机房、制氢车间、氩气回收站、水泵、压缩机、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变压器、设备维修、化学分析、化学品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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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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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葛铎元:川职(评)20210204 严锐:A01(P)121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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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2年8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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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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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评价: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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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黄煜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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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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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生产工艺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石墨粉尘、氟化氢(氢氟酸)、过氧化氢、氢氧化钠、二氯甲烷、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氨、硫酸、硝酸、柠檬酸、乳酸、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乙醇、氢氧化钙。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2)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紫外线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砂轮磨尘 (3)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工具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安排不当、个别器官使用过度、劳动体位不良以及视屏作业等。 拟建项目作业人员采用三班两运转的工作制度,倒班作业易造成职业性精神紧张、生活节律紊乱。 视频作业:控制室内人员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主要通过显示屏作业。 (4)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等。 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水处理站清淤:有限空间、硫化氢、氨。户外污水处理站巡检作业环境中涉及夏季高温及紫外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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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C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有施工方及监理方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法律承诺书、施工资质、监理资质等。 (7)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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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报告书意见: 1、细化总平面布局,周边关系的调查与分析; 2、核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及主次判定; 3、完善类比资料; 4、细化应急因子调查与分析,并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建议; 5、细化拟采用的防毒、防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6、校核文本,完善相应附件、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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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右一):李范:川职(评)20210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