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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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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年产5万吨氯化法钛白粉扩建工程项目 |
行业 类别 |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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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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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坝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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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郭炼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8784623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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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氯化厂房:四层,主要包括氯化、冷凝、精制工序。 氧化厂房:三层,主要包括氧化、打浆工序。 后处理厂房:四层,主要包括砂磨分级、表面处理(包膜)、压滤洗涤、闪蒸干燥、气流粉碎、包装工序。 试剂配制厂房:单层,主要用于贮存和配置工艺所需的试剂。 辅助设施: 库房(石油焦库房、辅料库房、成品库房、高肽渣库、铝粒库)、办公楼及控制室。 公用工程: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气系统、空分装置、循环水池等。 储运系统:双氧水储罐、化学品库、综合罐区、甲苯罐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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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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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王鹏:川职(评)20210187 严锐:A01(P)121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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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2年4月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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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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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评价: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检测:解洪亮(A01(J)15101403),彭国 (川职检20210280) ,李栋(A01(J)1510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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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郭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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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2年7月8日~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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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工频电场; 粉尘:其他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四氯化钛、盐酸、氯气、过氧化氢、硫酸、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碳酸钠、次氯酸钠、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三氯化铁、三氯氧钒、四氯化钒、矿物油、三氟乙烷、五氟乙烷、乙二醇、甲烷、三氯化铝、氯化钾、锆及其化合物、偏铝酸钠、六偏磷酸钠等。 维修作业:噪声、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 检测结果: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的危害因素有:噪声、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个体总粉尘、氮氧化物、盐酸、氯气、过氧化氢、硫酸、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碳酸钠、一氧化碳、工频电磁场、高温等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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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有异常的,应调离该接害岗位并及时安排复查,复查结果仍有异常的需按照规定进行诊疗,并做妥善安排。 4、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宣传和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度和档案,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采购、使用、保存、维护及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经费保障等。结合现场检测结果,噪声作业岗位较多,建议为氯化工、冷凝工、砂磨分散、闪干气粉工、冷凝工、膜系统操作工、空分岗、巡检人员等噪声作业岗位(≥80dB)人员配发防噪耳塞。 5、针对有限空间作业、高温中暑、四氯化钛泄露、酸碱灼伤等事故进行演练,并将演练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建设项目应在厂区就近办公室或值班室设置急救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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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报告书意见: 1、核实评价范围; 2、补充卫生辅助设施等依托内容的符合性评价; 3、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4、完善应急设施的调查分析; 5、完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调查分析; 6、细化已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性调查分析; 7、补充完善相关附件; 8、校核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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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李范:川职(评)20210186
现场检测人员:左1 解洪亮(A01(J)15101403),左2 彭国 (川职检20210280) 左3业主 左4 李栋(A01(J)15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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