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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5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

行业

类别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项目业主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项目地址

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化工园区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孔老师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3721900906

项目简介

本次新建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符合企业自身“一体两翼”发展规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完善天原集团新型化工产业链条、壮大产业体量、丰富产业形态、提升产业层次,为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

拟建项目于2022年4月8日经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204-511523-04-01-367691】FGQB-0072号。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拟建项目备案文件、可研报告分析可知,拟建项目采用纯铁工艺制备磷酸铁,主要建设制酸车间、磷酸铁合成车间、溶铁车间、压滤车间、原料库房、产品库房;

另为配套磷酸铁生产,还需建设罐区、污水处理设施、研发中心、中控质检楼、变配电室等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10万吨电池级磷酸铁生产规模(其中一期工程5万吨,二期工程5万吨)。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葛铎元:川职(评)20210204

严锐:A01(P)12100049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2年7月

报告提交时间

2022年12月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

李范:川职(评)2021018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孔老师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不涉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并结合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分析后,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

结合拟建项目的有关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生产工艺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黄磷、五氧化二磷、磷酸、过氧化氢、二水磷酸铁、磷酸氢亚铁、氢气、磷酸氢二钠、氢氧化钠、氢氧化钙、聚合氯化铝、硫化氢、氨、盐酸、硝酸、硫酸。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2)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紫外线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砂轮磨尘

其他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危害

(3)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工具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安排不当、个别器官使用过度、劳动体位不良以及视屏作业等。

该项目作业人员采用四班三运转的工作制度,倒班作业易造成职业性精神紧张、生活节律紊乱。

(4)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等。

拟建项目厂房对通风进行合理的通风设计,车间内换气可以得到有效的调节,一定程度减少毒物对车间作业人员的影响。户外作业环境中涉及夏季高温及紫外辐射。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管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应收集有施工方及监理方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法律承诺书、施工资质、监理资质等。

(7)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技术、工艺或者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书意见:

1、核实评价依据;

2、细化外环境关系、总体布局、竖向布置的调查和分析;

3、细化厂房通风调查和分析;

4、完善类比调查分析,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5、进一步完善防毒等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

6、完善相关附件、附图;

7、校核文本。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评价人员(右一):李范:川职(评)2021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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