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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碳材料制品预制体自动化智能编织产线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5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碳碳材料制品预制体自动化智能编织产线建设项目

行业

类别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项目业主

江油天启光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扩建

项目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创元路北段东侧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李艳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8034775131

项目简介

租用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本项目位于厂房三),采购碳纤维布编织机、网胎纺织机;购置多功能坩埚针刺机、保温筒针刺机、立体穿刺机等设备,对原有产线进行自动化技术升级,增加碳碳预制体产能5.5万件。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严锐、高军、王春雪、邹兵飞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22.4

报告提交时间

2024.4

职业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王春雪
采样、检测:解洪亮、梁伦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艳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23.11.1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碳纤维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毒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电焊弧光。

二、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碳纤维粉尘(个体+定点)、噪声(个体+定点)均符合职业限制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该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二、建议: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要求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www.zybwhsb.com)申报职业危害。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5号令)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补充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在作业场所出入口、作业岗位或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于设置工作,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是设置公告栏的直接人,切实履行好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

警示标识、告知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除警示、告知外,建设方还可以在车间设置相关宣传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加强工人意识教育。

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由管理部门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宣传培训档案、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法律法规等7大类档案。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本项目碳钎维粉尘可能导致眼刺激,流泪、刺痛、充血等,还应当为接触碳钎维粉尘的岗位配发护目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现场调查工作照

(持证人员:王春雪,左一,证书编号:川职(评)20210205号)

检测工作照

(解洪亮,右二,证书编号:A01(J)15101403;梁伦祥,左二,证书编号:A01(J)121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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