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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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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理塘3#地块高城光伏项目 |
行业 类别 |
太阳能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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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四川能投甘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 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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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团结北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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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
屈女士 |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
1506882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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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装机容量800MW,实际占地面积19.33平方公里,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场区、场内外道路、集电线路、220kV升压站等附属设施。项目新建1座220kV升压站,汇集80万kW光伏,通过220kV线路接入理塘500kV变电站,具体以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为准,220kV送出线路另行核准。属高原山地光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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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潘祖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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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范添博 审核人:严锐 签发: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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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4.5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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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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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王春雪、范添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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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田自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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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
202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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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化学毒物:六氟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硫化氢、氨、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酸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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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间属于“电力生产”中的“太阳能发电”。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电力生产(其他)”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接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二、建议: 1工程技术 (1)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为确保VDT作业对健康不造成危害,必须有良好的环境。VDT室微小气候,空气清洁度要达到卫生标准。屏幕照度应在合理的范围(一般为200~500lx);室内背景不应太强,所视物体与背景的亮度要适中;工作台椅设计应符合人体工效学原理,键盘放置高度以离地面70cm~75cm。坐高42cm~45cm为宜,屏幕高点应低于眼水平,所视物的角度在正常视距内倾角不小于15度,眼与荧屏的距离41cm~48cm。右臂应有支撑以减少由于臂重量所产生的力距。 座椅高度设计原则为:①地面至坐面的高度应适合90%的人坐位时双脚恰好着地,中国人以36~40cm为宜,对身材矮小者应供给搁脚垫防悬脚。②按工作面与坐面之间的距离为27.5±2.5cm来设计、调节。设计优良的座椅坐上后应易于调节,使其适应坐者的脚高和背部自然弯曲。 (2)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照度应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加以设计。 拟建项目采暖、通风应按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的规定加以设计。 (3)防止生物攻击的设施 光伏发电工程处于蚊虫、黄蜂、跳蚤、蛇、鼠等生物滋扰多发地区的,应设置警示标识,并为作业人配置具有防护功能的工作服、工作鞋或喷雾剂等防止生物攻击的设施。 (4)柴油发电机 在日常启动时,应注意防护,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号令)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3)外委公司提供相关的卫生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加强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知识、卫生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紧急救援知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个体防护 (1)建设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及时进行更换。 (2)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说明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详细的维护更换计划。 (3)建设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建设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等相关法律标准,结合拟建项目特点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制定详细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表标准。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项目运行后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4应急救援 4.1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4.2应急救援预案 (1) 拟建项目应针对建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预案编制可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2) 拟建项目应针对可能存在急性损伤的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内容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3) 拟建项目应与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单位签署医疗救援协议,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安排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作业人员现场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 4.3应急救援设施 (1)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的要求,拟建项目可在35kV设备室内安装固定式六氟化硫检测报警仪及事故连锁机械排风系统或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六氟化硫检测报警仪。报警仪设置预报值、警报值两级。机械排风系统应为下吸式排风系统(六氟化硫气体质量比空气重)。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8.3条),拟建项目应在可能存在急性损伤的场所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处理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置;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包等物资。 (3)拟建项目应在各车间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分别配置急救箱一个。 4.4应急救援措施 (一)高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 职业性高原病是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一种疾病。高原低气压性缺氧是导致该病的主要病因,机体缺氧引起的功能失代偿和靶器官受损是病变的基础。临床上根据发病急缓可分为急性高原病和慢性高原病。 (二)六氟化硫泄露应急处理措施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如有可能,即时使用。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三)硫酸泄露应急处理措施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5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1)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专项经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应包含以下内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通风、除尘等)、职业健康 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应急设施及演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职业健康监护 (1) 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健康监护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建设单位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情况; 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⑤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2) 体检结果应告知作业人员。个人健康监护应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监护档案。 (3)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严格执行岗前、在岗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体检项目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环节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参照下表安排。 7建设期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1)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工程公司、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供货商来承担拟建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施工期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工程公司、承包商具备职业病防治能力,供应商提供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3)拟建项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施工队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并应与施工方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合同。 (4)拟建项目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为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拟建项目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6)拟建项目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 (7)拟建项目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8)建设单位应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留下监督记录。 (9)拟建项目施工完成后需编制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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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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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持证人员:右一,范添博,A01(P)15101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