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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者: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9

职业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类别

肥料制造

项目业主

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性质

现状评价

项目地址

四川省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

袁军

被评价企业联系人电话

15228085995

项目简介

四川雷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生产规模:主要包括1条熔融高塔造粒生产线、年产复合肥50万吨,包括1#生产车间(内有混料贮斗、熔融系统、混合槽)及造粒高塔一座、2#生产车间(内有冷却机、振动筛分机)、包装车间,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如锅炉房、化验室、110kV配电房、地磅房、机修等辅助生产装置建设以及相应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于2016年1月投产运行。

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组

评价机构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潘祖高

项目负责人

黄承建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423

报告编制人

余 天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5101582

报告审核人

高飞

个人资质编号

A01(P)12100044

 

 

 

评价活动主要信息

签订合同时间

2017年12月15日

报告提交时间

2017年4月6日

职业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到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黄承建,证书编号:A01(P)151014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袁军

到现场开展检测活动时间

2017年3月8~10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高温、氨、有限空间作业缺氧或中毒危害。高塔造粒控制岗、投料岗、一级混合槽岗、装袋岗、缝包岗、码包岗噪声40小时等效A声级大于80 dB(A),为噪声作业岗位;叉车岗、锅炉房、融溶槽岗噪声40小时等效A声级超过85 dB(A),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投料岗、造粒控制岗、一级混合槽岗、融溶槽岗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用人单位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落实后,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一、针对性建议:

(1)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将化验室搬离非生产区。

(2)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产生粉尘的投料作业采用机械化作业。

(3)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防护效率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作业人员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建议对氨严重超标的投料岗、高塔控制岗、一级混合槽岗、融溶槽岗,粉尘严重超标的投料岗、一级混合槽岗,以及噪声严重超标的叉车岗、锅炉岗、融溶槽岗,在生产期增加作业班次,缩短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减少接触时间;建议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锅炉岗、一级混合槽岗、融溶槽岗实行巡检+定点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减少接触时间。

建议对氨严重超标的二级混合槽间、一级混合槽间、融溶槽间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装置;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对粉尘严重超标的投料口、一级混合槽设置收尘装置。

(4)建议在使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的化验室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建议在产生大量氨的投料口、1#车间投料口、造粒高塔车间二级混合槽作业点、一级混合槽作业点、熔融槽作业点设置氨报警仪,能迅速检测有害气体并及时报警,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氨检测报警仪的选择可参考报告表13-1;派专人管理检测报警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损坏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报警仪,须及时更换、维修。

(5)用人单位应针对存在的急性职业危害:高温中暑、酸碱灼伤、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氨中毒、有限空间作业缺氧或中毒危害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在夏季高温月份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救援演练;补充相应的急救药箱的配置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规定,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与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对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监督,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及记录,为噪声作业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耳塞,为产毒岗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毒口罩,具体见报告表13-3、13-4。同时,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噪耳塞和防尘(毒)面罩,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7)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到全员全因素体检,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检查的结果应按照体检机构给出的建议执行,安排体检结果有异常的人员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见报告表13-5。

(8)用人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告知职业病危害,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

(9)建设在生产现场增加警示标识数量,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建议设置位置和种类见报告表13-6。

二、日常管理建议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定期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在高温季节检测高温职业危害,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六个方面的档案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加大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意识,使其主动、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

(4)完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认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参加由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一线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并落实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文字培训资料,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现状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向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6)该用人单位涉及到生产女职工,女职工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第2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标准中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及乳母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氨、硫化氢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其制定的女工保护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足及时完善。

(7)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时申报,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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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现场调查及检测工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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